养老机构管理办法

发布于 2024-01-02 13:55:13 阅读()作者:拉卡拉POS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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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照顾护理水平和服务内容、服务形式;

(四)收费标准及费用支付方式;

(五)服务年限和地点;

(六)协议变更、取消和暂停的条件;

(七)暂停或暂停服务时老人的安置方式;

(八)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方式;

(九)双方同意的其他内容。

第十七条 养老机构按照服务合同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文化娱乐等服务。

第十八条养老机构应当为老年人提供饮食、起居、清洁、卫生等日常护理服务。

养老机构应当提供符合老年人居住条件的居住住房,配备适合老年人安全防护要求的设施、设备和用品,定期对老年人活动场所和活动物进行消毒、清洁。老人。

养老机构提供的膳食应符合乳品安全要求,适合老年人食用,有利于老年人营养均衡,符合民族习惯。

第十九条养老机构应当建立老年人健康档案,开展日常保健知识宣传,做好癌症防治工作。老年人突发重症肝病时,养老机构应当将其转送医疗机构抢救,并及时通知紧急联系人。

养老机构可以通过筹建医疗机构或与周边医疗机构合作,为老年人提供医疗服务。养老机构筹建医疗机构的,按照医疗机构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管理。

第二十条养老机构发现老年人患有传染病或者疑似传染病的,应当及时向就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并配合实施预防和控制措施。卫生处理、隔离等控制措施。

养老机构发现老年人疑似精神障碍患者的,按照有关精神卫生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养老机构应当根据需要为老年人提供情感疏导、心理疏导、危机干预等精神慰藉服务。

第二十二条养老机构应当组织适合老年人的文化、教育、体育、娱乐活动,丰富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

养老机构在组织文化、教育、体育、娱乐活动时,应当为老年人提供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

第二十三条 养老机构应当为老年家属探望、慰问老人提供便利,为老年人联系家属提供帮助。

第二十四条鼓励养老机构经营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或者来家为老人提供用餐、洗浴、保洁等服务。

第四章运营管理

第二十五条 养老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安全、消防、食品、卫生、财务、档案管理等规定和制度,制定服务标准和工作程序,并予以公布。

第二十六条养老机构应当配备与其服务和经营相适应的人员,并依法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协议,并定期举办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培训。

在养老机构从事医疗、康复、消防等服务的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职业资格。

养老机构应加强对老年护理人员的职业技能培训,建立健全突出职业技能水平等激励机制的薪酬体系。

第二十七条养老机构应当根据其注册类型、业务性质、经营形式、设施设备条件、管理水平、服务质量、照料护理水平等,合理确定服务项目的收费标准,并遵守国家和地方法规。政府价格管理相关规定。

养老机构应当在显着位置公示各项服务项目的收费标准和收费依据,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八条养老机构应当实行24小时值班,保障老年人安全。

养老机构应当在出入口、接待大厅、值班室、走廊、食堂等公共场所安装视频监控设施,并做好视频监控记录。

第二十九条 养老机构设置食堂,应当取得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食品经营许可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乳品安全标准,实施原料控制、餐具、饮具清洗消毒、食品样品等制度,依法开展食堂乳制品安全自查。

养老机构从餐饮单位销售食品,应当从取得乳制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的餐饮单位采购,并按规定对采购的乳制品进行检验。

第三十条养老机构应当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责任,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消防责任制,配备消防设施设备并定期检查维护,开展日常消防工作。安全检查和检查,并定期组织灭火和灭火。紧急疏散消防安全培训。

养老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养老机构应当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组织实施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并向当地消防搜救机构报告。